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要是区别是否具有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对于满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属于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明确“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含义: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非机动车的种类
(一)以上海为例子,《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明确(登记车种),属于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1.电动自行车;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3.人力三轮车;
4.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二)以北京为例子,《非机动车注册登记》(3)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种类 如下:
1.人力小三轮;
2.人力客运三轮车;
3.人力货运三轮车;
4.电动自行车;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因此,除以上非机动车登记种类以外的,都被视为机动车,公民在驾乘机动车时候都应该按照国家机动车管理文件要求办理相关的登记,考试。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