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只是贴上条款我看不懂”:不想看复制粘贴的文字,可以看出你是想解决实际问题,等俺仔细看完后来回答。
2、“身为孩子的我隐约知道父的行为已经形成犯罪或骚扰~但我们没有录音或什麼的有力证据”:
(1)你父亲的行为,太过分的话,可能会涉嫌侵犯你母亲的隐私权,但程度还没有达到你所说的犯罪,有可能是轻微违法。
(2)对此不要干涉太多,做为夫妻,《婚姻法》规定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你父亲对你母亲是否忠实于婚姻做道德和法律容许范围内的调查不违法,但如果疑心病太重、太过分,有可能违法侵权。
3、“有办法让他们离婚吗?因为父就是不肯签名,母曾问过相关人士说只要孩子出面证明就可以强制离婚,可是只要出面"口头证明"就可以了吗?真的不需要什麼看的见或听得见的证据吗?”:
(1)想离婚,你父亲不同意的,你母亲只能是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这不是“强制离婚”,法院需要审查你母亲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能证明,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2)没有关于“只要孩子出面证明就可以强制离婚”的事:不管是孩子书面的、还是口头的证明,都不行。当然,孩子的证明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但这只是证人证言,而且由于孩子与父或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力不是太强,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行。
4、“母现在已经受不了了,三个孩子两个已满20一个快要18,母现在就想要先搬出去住,他说分居两年就会判离婚,但我想知道条件是什麼?总是要有什麼程序吧?总不可能直接跟户政事务所的人说"分居两年了",这样谁理你..”:
(1)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有证据证明的,属于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准予离婚。
(2)但这两年太难熬,如果真的想早离,不如让你母亲现在就去法院起诉离婚,孩子可以证明,再加上其他亲友或知情人的证明,有可能判离。即使不判离,判决6个月后你母亲可以再次起诉,一般第二次起诉都会判离,这样下来,也比分居2年的时间要短一些。
(3)以分居达到离婚目的的条件吗?只要有证据证明你父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分居两地、且分居达到2年的,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证据可以是:亲友证明(包括子女和其他亲友,比如外婆)、邻居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你母亲到外租房时的房东和邻居证明等。
(4)你所说的户政事务所,是公安局:公安局或派出所不会管这事,你母亲即使想以分居来离婚,也只能是到法院起诉:到法院后,将已经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认定并采纳证据后就可以判离。
5、“可是他们这样闹下去不离婚我们也很痛苦,已满20岁的我们可以做什麼??又会有什麼"后遗症”:
(1)相互之间只有猜疑、没有关爱和怜惜,这样的婚姻对他们不会有幸福,对孩子来说也只能是痛苦,如果你们无法劝解、让他们和好,不如不再插手,让他们自己去决定是散、还是聚吧,离或不离,全交给他们自己决定。
(2)如果你们有时间、有精力,可以暗中调查一下,你母亲是否确实有外遇?如果没有,就反过来劝你父亲,三个子女一起和他说:再这样纠缠下去,你母亲肯定会离婚,即使他不签字到法院也一定能离。如果他真是想留住你母亲、想保住这个家,就努力去关心你母亲而不要再猜疑、跟踪。
如果能劝成功更好,劝不成就随他们怎么办吧。
(3)如果你们子女都已成年:父母不需要再抚养你们,从法律上说对你们没有什么后遗症,但从中国人的习惯来说,离婚后没有一个完整的家,结婚前你们可能不能像其他孩子那样得到父母的资助了。
婚姻自由,孩子的行为不能使婚姻关系解除 需他们自己解除
分居两年只是关系不和的一个表现 并没有法律规定关系不和就可以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综上 你说的两点都无法律依据 解除其婚姻关系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你可以跟你父母说 叫他们照顾一下你们的感受 要么离要么和好 整天争吵你很烦 直接了当的说就可以 父母一般还是很照顾孩子的感受的
按你的陈述的情况,你母亲应当提起离婚诉讼,才能顺利离婚。
1、子女证明不能直接导致法院强制离婚;
当然,在离婚诉讼期间,子女可以证明父母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得到法院才行,那么法院会判决离婚。毕竟实际生活的子女,最了解父母感情情况。
2、夫妻感情不和的分居2年,是离婚的其中一个法定缘由。
但是感情不和的分居,难以举证,容易被对方否认,即使有该情节,也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
当然,毕竟是你们的父母,如果能和好,尽量促成其和好,如果不成的,应当尽快走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您说明的情况,男方已经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中四、五款的情况,所以妻子可以在调节后或不经调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说的不错,分居满二年是其中准离情形之一,但要有证据给法官看是"因感情不和"的而不是因工作或学习.所以你的任务是收集证据证明"感情不和"或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件"的确发生[提示:双方语言录音或相关文字说明],然后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即使当次不成功.亦对下次判决会产生极大影响[已向法院证实有感情破裂这回事,半年以后再提诉就非常易成功了].中途最好要多点人证[让对你有利的亲人及主动要求居委参与调解,居委的证词能加大成功机率].
最后,你一定要问清楚你母亲的真实想法,否则后果将无法预料.另外,决定了就一定要相信自己能成功.
[附录]
离婚常识
作者:刘飞 日期:2009年09月22日 08时17分
A协议离婚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具体要求以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B诉讼离婚
一、对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要求
1、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3、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4、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5、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应在哪里起诉(管辖)
一般离婚诉讼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照顾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的原则。
五、“第三者”证据的搜集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 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这些证据通常很难搜集,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通常是会采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六、子女由哪方抚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1、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抚养费的数额: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七、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条件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