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的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
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