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5月份的一份通知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会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所在单位发出通知。那么现在案件到了什么阶段,你们如果没有请律师,应该是不清楚的,法律也没有规定需要通知。因为刑事案件要分三个阶段的,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而且这个其中的期限是比较复杂的,比如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预审案卷后,认为事实不清楚的,可以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而且可以补充侦查二次!故你们应该请专业律师会见他们,并向办案机关了解羁押的期限情况,如果确有超期羁押的事实,可以向办案机关极其上级部门申诉、控告,或请求改变强制措施!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