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招工表、用工劳动合同、调动介绍信等)及复印件;
3、核定缴费基数、缴费金额;
4、审核参保人员的基础资料;
5、建立参保人员档案;
6、缴纳审核认定的保险费;
7、从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资料: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 停工留薪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个人不能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动者不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