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有四个法条,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紧紧围绕这四个法条做文章,依法质证。
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这一法条,应重点注意第(二)项“委托鉴定的材料”、第(三)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第(四)项“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对“委托鉴定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对“三性”提出异议,一定要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官对你只有主张而无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不会采信的。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应重点审查其“依据”,从法律逻辑上说,这就是审查其“前提”,看“前提”是否真实、是“全称量词还是特称量词”。“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应审查其逻辑推理是否正确,主、谓项使用的是“全称还是特称”,审查其是否违背逻辑推理规则。
鉴定意见是接受委托或持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得出的结论性说明意见。它能够对特定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据证明力的印证,不强也能对证据相关性的进行确定要着重选中,以下内容进行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认定人是否存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室友今天委托人,机构今天要求,天天过程鉴定方法,今天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的一点,是否明确,今年的意见与安全,将事实有无关联,今年一建议。安检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建议意见有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