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除黑名单形成原因后,不良征信记录在五年后系统自动删除,《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如果超过5年时间,不良信用记录仍然存在,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将会被责令整改或者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