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10〕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密切配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推进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工业用地供应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最近,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确定工业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各市、县在编制保障性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也要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和供地时序等,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工业用地供应规模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
二、对具有社会效益综合目标或因特定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的工业用地,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拟定的土地出让方案中,可以设定专项条件。经政府批准公开出让时,在符合专项条件最佳者的前提下,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的受让人,可持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项目的相关报批手续应在12个月内完成,属于省级项目的应在9个月内完成,属于省辖市级项目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属于原国有划拨(承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因实施城市规划、产业调整或不适宜在原厂址继续生产的工业企业(项目)确需迁建的,可以采取协议或租赁的方式为迁建的工业企业重新安排生产用地。
依据城市规划,原划拨工业用地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或转让的,可由市、县政府统一实施收购储备,经整理后重新公开出让。
四、对城市规划条件限定的紧邻出让宗地边界的边角零散地块,在不具备整宗土地出让条件且无法独立建设使用的情况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依照规划条件协议出让给同一土地使用权人。
五、违法占地案件依法处罚后,宗地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被处罚人申请继续使用且地上工业项目符合省定优先发展产业和供地政策,经市、县政府认定确需补办手续的,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从新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对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和政策允许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承建)单位拖延不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催办通知,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逾期据不申请办理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市、县政府后按违法用地处理。
七、建立企业用地诚信档案,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对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竞买成功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八、规范法律文书签订。“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后,必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明确出让合同签订的地点、时间和逾期不签的法律责任。要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定金、交地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开竣工时间、延建时间、违约责任等。上述重要条款缺失的,追究出让人的责任。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监察厅反映,以促进我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目标的实现。
附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略)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