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有几种疾病惰况看守所不收的,①三级高危高血压,②心脏病,③传染乙肝,④尿毒症,⑤脉管炎,⑥黄胆肝炎,⑦白血病,⑧癌症。
患有精神疾病的
患有急性传染病的
根据规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和哺乳期妇女
70岁以上老人
以上这些情况看守所都可以不予收押
但是,一般都会去医院检查才给你进去。如果人在看守所死了,家属还可以向看守所索求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