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行为是合理的。理由:按DES条件成交,合同是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本案例中买方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晚7天才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当然,若本案例中把大风暴视为不可抗力,且双方有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