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
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
2. 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
4. 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5. 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产生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则是违法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经济义务,这种否定性经济义务应当是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经济法律责任只能通过国家对违法主体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者违法主体接受一定的法律制裁来实现或完成。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经济制裁是指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具有经济和财产权益内容的惩罚性措施。它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功能。经济制制裁不同于民事制裁中的财产性惩罚措施,不能把经济制裁与民事制裁划等号或者混同。同时经济制裁也具有独立性,而不是完全从属于行政制裁或其他制裁。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管理受体的经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至于管理主体即国家机关在干预经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存在的。对于前一种经济法律责任所适用的经济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对于后一种经济法律责任所适用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侵权赔偿即国家赔偿。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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