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开工通知劳动者本人。
应该是ACD条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b条在患病和负伤规定时间内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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