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服判决,再审时被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定是作出有罪判决的原审人民法院。因为是这个法院判决错误的。
由之前判决有罪的法院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