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般提取的政策如下: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户口迁离出本市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扩展资料: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加强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换新单位后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能提取出来,住房公积金只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只要满足提取条件是可以提取出来的。
二、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持房屋产权证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版里提取即可。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提取
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般提取的政策如下: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户口迁离出本市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1、所有提取业务需携带基本资料和相关的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核,并提供复印件留档(请用A4纸复印)。
2、提取职工本人需到业务办理窗口在“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号码;授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必须提供司法公证书原件,授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是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军人证件,若身份证遗失或消磁,提供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相片、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原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须转入本人公积金卡,2个工作日到帐。
5、根椐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委四部委发布的“建金[2010]179号”文件规定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
6、自住住房是指提取公积金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7、办理销户提取时,需缴存已足额到位且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8、对购买本市辖区范围自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可在签署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好房屋所有权证时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遵循“先提后贷”的原则,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要预留最少5000元公积金作为还贷资金;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房价(建造、翻建、大修以预算、发票等为依据)。建造、翻建时现场核实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大修现场核实工程在建或完工。
10、异地购房提取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系当地户口或当地工作的证明,并在异地购房取得“两证一票”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发票,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11、住房公积金余额在5000元(含)以下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代理人提供本人及缴存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5000元以上代理提取需要提供司法公证书原件,授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2、保障房提取需要有相关部门备案、批文、公示名单,提取人与名单必须一致。
13、同一套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二手住房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交易,交易时间至少半年以上方可提取。
参考资料:湘乡市人民政府网——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换新单位后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能提取出来,住房公积金只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只要满足提取条件是可以提取出来的。
二、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持房屋产权证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版里提取即可。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换新单位后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能提取出来,住房公积金只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只要满足提取条件是可以提取出来的。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扩展资料
职工办理离职提取业务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的,无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封存账户职工需销户资料进行调整,已注销单位封存账户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经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单上签字确认已离职,即可办理销户支取。对重大疾病提取业务资料进行调整,申请材料中取消“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提取公积金不再需要单位出提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