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旗法》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私自将国旗降半旗致哀,是违反《国旗法》的。
会的,毕竟你看中国才降过几次半旗?降半旗是要中央政府批准的。
香港政府不可能去下半旗的。因为下半旗需要中央政府批准。你试想一下,如果我任命你为负责人,难道你敢违抗我的命令吗?除非你不想当了。
这种政治敏感行为不只是表面的那么简单容易,一方面程序复杂,另为还要考虑到许多的因素,例如关系到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动态变化等一系列因素,凡事都有原因,仔细揣摩揣摩
下国旗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懂了吧
香港是特区 区旗可以自己做主 但还是归中央管辖 国旗不能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