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的把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男方赠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过户的,是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她自己可以任意处理房产
如果是只有女方名字,属于南方婚前对女方的赠与,算是女方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