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争取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扩展资料
尚正甫,男,汉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人,大专文化。2002年7月毕业于云南大学律师专业;2002年7月至2009年1月在外务工;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在腾冲固东镇政府安监站工作;2011年10月至今在腾冲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工作。
2015年3月以来,人社局开展了专项资金检查。在对全局专项资金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2013年8月1日在退还腾冲公路段腾泸路养护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万元工作中,存在交入至清退间隔时间短,不符合工程建设周期,且退款支票存根联上显示的领款人签字为人社局工作人员,经办人尚正甫存在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
经纪委调查组核实,2011年10月以来,尚正甫在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工作期间,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清退工作。2013年6月18日,腾冲公路段将腾泸路养护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万元交入人社局账户。
此款未退回腾冲公路段账户,而是于2013年8月1日,被尚正甫以虚构退款通知书的方式骗取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此笔资金转入其朋友的一个农村信用社账户。2013年8月1日,尚正甫拿着其朋友的身份证、储蓄卡到腾北商场信用分社取现15万元,用于归还本人在信用社的个人贷款。
又分别于2015年8月3日、6日、13日、27日在不同的ATM自动取款机分8次取出现金2万元,用于偿还本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以上17
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3年至今2015年,一直被尚正甫挪用。目前,尚正甫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小科员挪用大公款——腾冲市人社局尚正甫挪用公款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也就是说,在量刑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的。从你说的四十万来看,“数目比较大”了,因为有了退还情节故判在五年以下,我前面就说过在这方面审判的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况且我毕竟没有对这个案子有个感性的了解,或许这个案子有一些例如群众反响比较恶劣,上级部门比较关注等等社会因素在内也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挪用公款10万元——20万元,处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