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盖错章怎么办。
1、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加盖清晰或者正确的印章。
2、先把那张盖错章的发票和入账发票联与发票存根联附在一起作废,作废发票妥善保管,不能丢失。
3、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
扩展资料:
1、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发票专用章的式样 。
5、公告指出,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6、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7、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8、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发票专用章
1、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俺来回答:
通过楼主说的这个情况,感觉楼主和单位的会计关系不熟呀,因为最简单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发票上再盖上卖家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即解决了。楼主单位会计非要求楼主换票,呵呵,说明楼主和人家不熟呀。
至于去卖家要求换票是完全正当的,只不过楼主选的这个卖家挺不规范的,发票只能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就从卖家盖业务章这个行为看,就不是什么正规的卖场,还有借用他人发票的嫌疑。
建议:楼主最好先找本单位会计协调一下,看看能否在发票上补盖卖家的财务(发票)章就完事。因为普通销售发票上有几个章也不是多离谱的事,没到必须换票的程度。
如果楼主和单位的会计无法沟通,只能找卖家要求换票。换票的要求合情合理,对方使用业务章违规在先,断没有换票再加税的道理。如果对方一定要税钱,楼主可以这样:认了,交钱,换票,记得交税钱后要让对方开个收钱的凭据,将老票、新票、税钱凭证都复印好了。回单位先报了。然后,去卖家所属国税,开整!甭含糊,他不义你更狠,反正有倒霉的。因为出具国税发票盖业务章,这个行为是要耐罚滴。并且,商家单独收取税钱,是没有依据滴。
呵呵,楼主切记,如果想整,先把发票换了再整,先把单位报销的事了了再整。两头没结果不如一头已经完事一头再拼命整的效果好。呵呵。
卖家给你开具发票时的行为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所以,你现在的办法是让卖家给你重新开具发票(其实,应该是加盖上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了,不知道你们财务怎么理解的,如果和财务说好了,加盖上章就可以。),他说的,上月开具发票不能作废的话是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没有跨月不准作废一说。他也不用多缴税款,因为发票作废以后,其收入在第二月申报时,可以减除。
如果卖家不给开,你告诉他,到国税局举报,他如果所有发票都没有上述两章,那么他的行为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一份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你问问他拿得起吗?你举报了以后,税务机关应该还有奖励。
其实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了。 不会影响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