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的特情介入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2、犯意引诱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3、数量引诱
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
4、双套引诱
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量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如果案件可以被认定为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以下统称为特情引诱),则量刑时会区分不同情况而相应地从宽处罚。
建议找有责任心的刑事辩护律师。
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 龚列钢律师
刘四国律师很不错,非常厉害,辩护能力很强,据说比较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