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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务院 1985年 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1、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2、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3、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4、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5、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扩展资料
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
1、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营业税;
3、地方税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税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有: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有: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