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你已办的税务登记证上的印章,是只有一个国家税务局的印章,还是有二个印章,分别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因为现地大部分地区已实行国、地税联办了。如果只有一个国宾税务局的印,那么你还得到当地地税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虽然超过了一个月,但你可说明国税已办,对是否要办地税的原不知情,这样也许不会被罚款。办地税的税务登记证要带的资料如下: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是自有的带房产证复印件,是租赁的则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
地税税务登记相关程序须知
依照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务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便用管理
(1)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履行纳税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亮证经营,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收、代征、代缴税款证书,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3)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可办理下列税务事项: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地税局)
办理地税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暂不营业的,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仍是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而不以开业日期为准。
二、申请开业登记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和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证件和资料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银行帐号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在本市的非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提交资料同上)
四、外地企业来本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提交资料同上)
五、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地税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般包括: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其他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事项。
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填写完毕后,连同下述资料一并交回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销地税税务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其他有关资料。
地税停(复)业登记
纳税人清缴税款后,到所属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领取《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未使用的发票报主管税务所审核批准。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若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进行零申报。
纳税人停业期满请办理复业手续。您若需延期复业的,请在停业期满前十天内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登记。办理复业手续时,请在所属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三份交主管税所。
注意:在规定的复业时间内未办理复业手续的,按逾期申报、逾期缴税的规定予以处罚。主管税务所在纳税人停业期间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申请停业的,应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按偷税论处。
现在国税,地税和一本证了,你看你那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有没有一个国税章和地税章。
现在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应该是一起的.你去地税咨询一下,关键是每月要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