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两个假期的性质不一样。 事假、病假一般都是无薪假期,而休年假是带薪休的。
一、病假,事先无法预料,当然请病假单位有规定,如要有病假证明,病历卡,及其他资料(这不是本案的问题)。接下来的问题是,已经确认了病假,分三种情况说明:
1、在单位统筹安排的年休假之前发生的病假:不能先用年休假来充抵。病假是病假,年休假是年休假,两个假别是不一样的,病假有待遇(病假工资),年休假是带薪的,如果病假先用年休假来充抵,就相当于剥夺了员工享受病假的权利。
2、正好在年休假期间,发生的病假,只能是按年休假来处理。您正好在五天的年休假里面,正好是有其中的四天生病了,那只能是按年休假处理,不会再另给四天的年休假(而四天是病假工资)。
3、年休假期间,正好碰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的,要另给假期。
二、事假:
1、当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而不扣工资的:则不享受当年的休假了。单位不扣年休假,这是单位的人性化,是福利,是另外一回事了。
2、无工资的事假:绝大部份单位,都是要扣工资的。
(1)如果在年休假之前的事假,则按事假处理,到了年休假就年休假,两者不混。
(2)如果事假正好在年休假期间,就谈不上事假了,就是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扩展资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年假
这不是一句话能够说明的,请看我如下说明:
一、年休假,是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温总理签署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因此年休假,是由单位作出的统筹安排,不是随意的,想什么时候休,就什么时候休;也不是员工想什么时候休,就什么时候休。讲白了,是由单位考虑到员工的意愿,由单位作出的统筹安排的,是事先作出的安排。
二、病假,事先无法预料,当然请病假单位有规定,如要有病假证明,病历卡,及其他资料(这不是本案的问题)。接下来的问题是,已经确认了病假,分三种情况说明:
1、在单位统筹安排的年休假之前发生的病假:不能先用年休假来充抵。
理由:病假是病假,年休假是年休假,两个假别是不一样的,病假有待遇(病假工资),年休假是带薪的,如果病假先用年休假来充抵,就相当于剥夺了员工享受病假的权利。
2、正好在年休假期间,发生的病假,只能是按年休假来处理。
即:您正好在五天的年休假里面,正好是有其中的四天生病了,那只能是按年休假处理,不会再另给四天的年休假(而四天是病假工资)。
3、当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依据:《条例》第四条
当然,年休假期间,正好碰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的,要另给假期。
三、事假,也分两种:
1、有工资的事假:有些单位,福利比较好,事假是不扣工资的,或在一定天数内的事假,是不扣工资的,或对一定级别以上的主管是不扣工资的:
当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而不扣工资的:则不享受当年的休假了。
当然,单位不扣年休假,这是单位的人性化,是福利,是另外一回事了。
2、无工资的事假:绝大部份单位,都是要扣工资的。
1)如果在年休假之前的事假,则按事假处理,到了年休假就年休假,两者不混。
当然,您与单位主管关系好,按您的意愿处理,是另外一回事了。
2)如果事假正好在年休假期间,就谈不上事假了,就是年休假。
以上是《条例》中比较原则的说法,但不会细化到具体问题,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单位有权制订一些细则,但必须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公告,就生效,就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再碰到具体问题,您可以好好地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上海的电话是12333。
企业制度由企业决定。若通过了公司的相应程序制定的制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