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形下,户口本显示的“夫妻关系”应当属于登记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男女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果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那么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无法共同生活,自行分开即可。关于非法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又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事实婚姻作出处理。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取得结婚证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手续。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去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具体需要的材料以当地为准
那你就要去民政局问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