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干临时工受伤,做了工伤,伤残鉴定为六级,

如果单位安排我上班那么工资该怎样发
2025-03-24 1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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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临时工"享有正式工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 )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临时工”遭受职业伤害,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5、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6、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回答2:

您好,据您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意愿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薪资按同工同酬原则计算。
如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