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农村信用社的税后利润应坚持以下分配原则:股息加红利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规定,按社员股金分配的股息、红利,其合计数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15%;对1993年以后入股的社员,只分红不保息。上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农民根据自愿原则“投资入股”建立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由社员“投资入股”建立的原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农村信用社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民事行为应适用当时的国家政策。因此,股金、红利的发放应根据有关国家政策进行,即自“投资入股”之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按每年股息、红利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20%计付;自2003年1月1日起,按股息、红利合计数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15%计付。
入信用社股金目前只分红,股本不会增加。就像企业的股票不配股一样。
那个是以前的,因为几块钱无从考究太多东西,按照现在的法律来说应该不止6元钱,但是如果参照1958年的法律标准,估计LZ也就算了吧。信用社做法欠妥!
就6块 58年的给你按一年10% 一共也不过100块啊 整这个没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