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为什么是落后了?

2024-11-27 1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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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撰文《简陋的<继承法>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开始不久的1985年。当时仍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全社会长期物资严重匮乏,广大工人、农民家庭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继承关系极为简单。加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刚刚恢复,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因此造成现行继承法过分简略,仅有36个条文,遗漏了许多重要继承制度。”
  梁慧星提出建议《继承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关于遗产的范围、关于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关于代位继承制度、关于遗嘱的形式、关于特留份制度、关于补充继承制度、关于遗嘱执行制度、关于遗产分割制度。
  其中关于遗嘱的形式,文章说:“一是各种遗嘱应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效力;二是应承认打印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三是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以涵盖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载体的遗嘱;四是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应予有条件承认。”(关于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有人认为这剥夺遗嘱人立公证遗嘱后的修改遗嘱权利)
  (2010年4月7日经济参考报(网))

  记者施智梁、实习记者李二峰撰文《中国继承法颁布近25年,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网上登载似缺文章尾巴)。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引用了一些案例。文章说:今年年初的“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两项关于法律修改的建议,其中的一个建议是修改继承法。

  与梁慧星代表有着相同想法的还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郭明瑞。他向记者表示,现行继承法颁布已将近二十五年,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其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承法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及时对继承法进行修订完善。

  就遗嘱形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目前遗嘱形式主要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受传统习惯和公证遗嘱收费(一般按照遗嘱标的物的价值收取)的影响,目前采用公证遗嘱的比较少。而对于其他遗嘱形式,争议最多的就是自书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出现了打印遗嘱并签名的自书遗嘱,这与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规定不符,在遗嘱继承中就引起了争议。”

  但也有人认为,“打印遗嘱并签名的自书遗嘱”本来就是有效的,继承法已经规定了“真实意思”的原则,“认不认可遗嘱,是对法的理解不同,以及执行问题,跟法律本身的规定无关。”(《<继承法>被指已过时 民法专家不赞成修改》)

  以上所述涉及到的三篇文章,即《简陋的<继承法>已不适应当今社会》、《中国继承法颁布近25年,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继承法>被指已过时 民法专家不赞成修改》,说明了1985年《继承法》存在的问题,也列举了许多案例(记者采写的《中国继承法颁布近25年,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但也有不同意见,楼主可以通过网上查阅,参考各家说法。

  个人一点看法:1985年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家庭财产不多,加上法制不太完善,虽然这部《继承法》在当时算比较“完善”,但过了25年之后的今天,家庭、社会的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经济角度说,两极分化的趋势越演越烈,对富人征收遗产税就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一个家庭财产过多,都留给子女未必恰当,“富二代”凭空获得巨大财富对社会对个人都有副作用。随着电子、数码技术的发展,遗嘱形式上也需要丰富起来。

回答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撰文《简陋的<继承法>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开始不久的1985年。当时仍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全社会长期物资严重匮乏,广大工人、农民家庭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继承关系极为简单。加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刚刚恢复,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因此造成现行继承法过分简略,仅有36个条文,遗漏了许多重要继承制度。”
梁慧星提出建议《继承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关于遗产的范围、关于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关于代位继承制度、关于遗嘱的形式、关于特留份制度、关于补充继承制度、关于遗嘱执行制度、关于遗产分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