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法院不允许撤诉,补交一半以后才能撤诉,法律有规定吗?

2024-11-08 22: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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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撤诉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结案方式之一,包括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形。根据国务院发布并于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应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在2015年2月4日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后,因各地法院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同,导致了不同法院审判实践的不一致。
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导致按撤回起诉处理。因法律有特别规定,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应退还一半;其他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因法律未对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作出规定,仅规定案件按撤诉处理,故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形减半收取并无不妥。
所以你的补交一半撤诉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