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集团审计的责任是由A负责的,但是对集团组成部分的审计是相对独立的,就是说,集团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他们由各自的注会出具审计报告后,各自的注会承担各自对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的责任。因此A注册会计师不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审计意见”承担任何审计责任。
当然,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恰当的意见而集团项目会计师没有进行确认导致了集团会计师对集团审计结果出具了不恰当的意见,那集团会计师是要承担集团审计意见的责任的。
这就要求集团审计过程中要求分部审计意见的质量,而这也是集团审计会计师需要做好的协调工作。
但是,责任的承担要分清楚,比如一个集团公司的审计规模为100亿,而位于某一县城的组成部分的审计规模为1亿,如果分部审计报告意见出现问题,可能对整个集团公司的审计意见类型不会造成影响,如果分部因为某种问题追查到了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那么负责审计分部的注会就需要承担责任,而集团公司注会不对这个组成部分的审计意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