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的工作的认识

急啊谁知道啊
2025-01-18 17: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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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哨声是裁判员领导一场比赛的主要信号,它不仅是比赛行止的命令,而且哨声运用得是否准确及时、清晰果断,往往会影响运动员和观众的情绪。准确及时的哨声,必然引起场内外人员的共鸣,提高对裁判员的信服感;反之,准确性差、哨声响得不是时候、多余的哨声充斥于比赛进行之中,必将招致场内外的厌恶和反感。因此,作为裁判员,一哨在手,应当充分意识到每一声哨都关系着整场比赛能否顺利进行。

  (一)比赛进行中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

  根据比赛的需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哨声,目前在国内比赛中,对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及对哨声的要求统一如下:
  1、 比赛开始(包括某队胜一球后重新开始比赛)。一声哨,哨声稍长。
  2、 比赛时间终了(包括上半时或全场比赛时间终了)。二至三声短促哨,接一声长哨。
  3、 判某队胜一球。一声长哨。
  4、 执行罚球点球。一声哨,哨声稍长。
  5、 场上发生犯规或其他情况,裁判员暂停比赛时,应及时鸣哨。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如球出边线或球门线成死球,以及掷界外球、踢任意球、球门球、角球、裁判员坠球等恢复比赛时,可不鸣哨。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则可酌情鸣哨,例如:
  (1)球已越出边线或球门线,而队员尚未停止比赛活动,裁判员应鸣哨示意球已出界。
  (2)在执行定位球恢复比赛时,有不符合规则规定的现象,裁判员予以纠正时,可以简短的哨声示意。
  (3)在守方罚球区附近或罚球区内由攻方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在纠正守方队员退到距球9.15米的过程中应向双方交待明确,待纠正后再以信号恢复比赛,这种信号可以用哨声或用明确的手势示意。

  (二)鸣哨的方法与要求

  如前所述,哨声是裁判员使用的主要信号,必须准确及时,清脆果断。哨声虽不能代替复杂的语言但在很大程度上足以表达出裁判员在招待判决时是否坚毅果断,信心十足。一般地说,对裁判员哨声的要求,是在判罚及时准确的基础上,鸣哨清脆有力,强弱适度。如比赛开始、比赛时间终了或判某队胜一球的哨声应稍长,但也应适度,过长就会使人感到多余而讨厌。又如,判罚犯规的哨声,就应根据犯规的轻重程度有所区别,如系一般犯规,只须长短适中,清脆有力的一声哨即可;如出现粗野、严重的犯规,就以突发性的有力强音,显示出规则不容触犯的威严,虽未使用语言,却要向犯规队员表达“你的犯规够严重的”这样一种示意,哨声本身就要对犯规队员起到告诫作用。
  减少不必要的哨声,是裁判员在场上必须重视的一项艺术。要提高哨声的"威严感",裁判员应首先自我"净化噪音"。有的裁判员在吹判犯规时,习惯于在鸣一声长哨之后连续不断地加以琐碎哨声,有时为了纠正踢定位球地点上一丁点差误,也是琐碎哨声连绵不断,而且吹得震天响,这种多余的哨声,只会破坏比赛气氛,是极不可取的。

  (三)裁判员执哨的方法

  裁判员执哨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套在颈上,跑动时含在口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响哨快,从决定鸣哨到发出哨声不需任何准备过程。但缺点是裁判员对激烈比赛过于敏感而猝然响哨,对某些微不足道的犯规,运用有利条款不予判罚的,但由于哨声已响无法挽回。另一缺点是将哨含在口中,奔跑时甚感不便,对急促的呼吸也有一定影响。
  另一种是吊在腕上,跑动时拿在手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奔跑方便,对跑动中急促的呼吸无影响。当裁判员看到犯规情况至含哨鸣响之前,对是否判罚或运用有利条款,有一瞬间的思考和再观察过程,不致发生一有情况就猝然响哨的缺点。
  以上两种只是执哨方法,各级足联、足协并无统一规定和要求,但经长期实践证明,上述第二种方法具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已为国际、国内裁判员普遍采用

直接任意球
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跳向对方队员;
·冲撞对方队员;
·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推对方队员;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
·拉扯对方队员;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间接任意球
如果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发出球之前持球超过6秒;
·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用手触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裁判员认为,队员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也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动作具有危险性;
·阻挡对方队员;
·阻挡对方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
·违反规则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规,而停止比赛被警告或罚令出场。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纪律制裁
只有对场上人员、替补队员或是被替换下场的队员,才能出示红黄牌。

可警告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1. 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2.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3. 持续违反规则;
4.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 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6.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罚令出场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1. 严重犯规;
2. 暴力行为;
3. 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 用可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6. 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7.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和技术区域内。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队员无论是在比赛场内或场外,无论是直接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或其他人犯有应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行为,都将根据犯规性质进行处罚。

·决议二
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回,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

·决议三
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款,队员可以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在比赛进行中,该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是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他将被警告,并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当踢任意球时,队员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将因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并出示黄牌,该任意球重踢。
此种情况下,与守门员随后是否用手触球无关,主要是因该队员企图利用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规。

·决议四
从后面抢截而又危及对方安全的动作应被视为严重犯规。

·决议五
在场地的任何地点试图欺骗裁判员的佯装行为,必须作为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进行制裁。

裁判手语:
(一)直接任意球 单臂侧平举,明确批示踢球方向。

(二)间接任意球 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持续到球踢出后,并被场上其他队员触及或成死球时为止。

(三)球门球 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 单臂斜上举,指向执行角球的角球区。

(五)罚球点球 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执行罚球点球的罚球点。

(六)示意继续比赛 队员犯规后,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双臂前举,手臂向前稍作连续挥动。

(七)罚令队员出场和进行警告 对队员罚令出场或警告时,分别出示红、黄牌。使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分队员,有短暂时间的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名队员进行处分。

回答2:

浅谈对一些判罚尺度的掌握

作为裁判员,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足联的最新规则精神,熟练地掌握有利的原则,减少比赛的停顿,使比赛更为激烈和具有更大的观赏性。所以说比赛应该是运动员如何去适应裁判员,而不是裁判员去适应运动员。裁判员所要做的就是按照规则精神,履行其职责和严格执法,所以,对判罚尺度的掌握,对一场高水平的比赛来讲显得非常重要:
一、关于越位的尺度
比赛中越位尺度的掌握是裁判员经常争论的问题,那么究竞应当怎样理解什么是越位,什么情况下要判罚越位,什么情况下越位而不判罚?规则当中所讲的干扰比赛,干扰对方,我认为是指对方守门员的。守门员在扑救进攻队员射门的球时,在他的视野之内有越位队员在他前面进行阻挡,跳起争顶,抢点射门等总之参与进攻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干扰比赛,干扰对方都应被判罚越位。规则所指的获得利益,应该是指越位队员在越位位置上得到球后为本队获得进攻或射门得分的利益。目前在国内的一些比赛中,不少越位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时,从不越位位置上来的队员拿球时,往往被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处在越位位置的队员越位而被判罚。所以在裁判员掌握越位规则条文时,应该理解其精神,而不应该生搬硬套,而应在理解上多下功夫。
二、关于冲撞的尺度
在比赛中双方队员只要条件相等,且目的都是对球,身体接触时力量合适,而没有多余的附加动作和不合理的冲撞,都应视为合理的冲撞。国内联赛中,特别在甲级队中目前外藉球援较多,这些运动员身高马大,力量较足,他们利用身体条件进行的合理冲撞,往往能从对方脚下抢到球并创造得分良机,但往往由于对手身体条件较差而失去重心倒地时,结果不少给裁判员处罚身体条件好的队员犯规,这时需要我们裁判员明察秋毫,提高判罚能力,所以,为何掌握冲撞是否合理的尺度,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三、关于铲球的尺度
怎样才算是合理的铲球?我认为,防守队员在整个铲球过程中,目的是为了抢断球,在攻方队员向前运动的一刹那突然分脚铲球,而且没有任何附加动作,没有粗野和伤人的目的,虽然这个铲球使攻方子队员倒地,但这个倒地造成的根本原因是攻方队员脚绊球或绊在先触到球的守方队员脚上而形成的,所以应算是一个非常合理的铲球。作为裁判员应提高识别动作的能力,而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更不要受攻方队员的动作,反应所影响,而应提高自信心,是什么判什么,这在主客场比赛尤其在主场执法时尤其重要。
四、关于手球的尺度
足球规则规定的很明确,用手故意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可以解释为队员不能有意的主动用手或臂部去接触球,但无意或被动的手球则不应被判罚,不管是中场,前场包括罚球区,只要是被动的或无意识的手球,而是让比赛继续进行。目前,一些裁判员在考虑有利无利,观众的干扰等等,在判罚手球问题过于机械,无意手球也并非要考虑有利无利,这是值得提高的问题。
要掌握的一场比赛的判罚尺度不是容易的事,但裁判员不管为何去掌握,都不应将规则条文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场上千变万化的情况,正确理解规则精神,灵活运用规则,全面准确地判罚,才能够适应当今足球运动的发展。

mhj

回答3:

我做过裁判,其实很简单,心一定平和!!
没有不犯错误的裁判!学无止境!!

回答4:

1.裁判员的权力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掌控,他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相关的竞赛规则。
2.裁判员的决定
裁判员依据《足球竞赛规则》和“足球比赛精神”,尽自身最大能力,在规则框架内酌情考量,做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决定。
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做出的决定,包括进球与否以及比赛的结果,都是最终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尊重裁判员及其他所有比赛官员的决定。
如果裁判员本人,或经其他比赛官员建议后意识到自己决定错误,而比赛已经恢复,或裁判员已经示意上下半场结束(包括加时赛)并离开比赛场地,或已经中止了比赛,则不可更改判罚决定。
如果裁判员无法继续执法,比赛可在其他比赛官员的监管下继续进行,直到随后比赛停止。
3.权力和职责
裁判员:
执行《足球竞赛规则》。
与其他比赛官员协作管理比赛。
记录比赛时间、比赛成绩、并向相关机构提交比赛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赛前、赛中、赛后发生的纪律处罚信息及任何其他事件。
监管和/或示意比赛恢复。
有利
当犯规或违规情况发生时,未犯规或违规的一队能从有利原则中获益,则允许比赛继续。如果预期的有利没有在那一时刻或随后几秒内出现,则判罚最初的犯规或违规。
纪律处罚
当多种犯规同时发生时,从纪律处罚、比赛恢复方式、身体接触程度和战术影响等方面考量,判罚相对严重的犯规。
对应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执行纪律处罚。
从进入比赛场地开始赛前检查直至比赛结束(包括球点球决胜)离开比赛场地,裁判员均有权执行纪律处罚。如果在开赛进入场地前,一名上场队员犯有可被罚令出场的犯规,裁判员有权阻止其参加该场比赛(详见第三章第6条),并将任何其他不正当行为上报。
从开赛前进入比赛场地直至比赛结束,包括中场休息、加时赛和球点球决胜期间,裁判员都有权出示红黄牌,以及在竞赛规程允许下,将队员暂时罚离。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采取处罚措施,可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边区域。球队医护人员犯有可驱逐出场的违规行为时,如该队无其他医护人员可用,则该医护人员可以留下,并在队员需要治疗时执行工作。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根据其他比赛官员的建议做出判罚决定。
受伤
如果队员仅是轻微受伤,则允许比赛继续直至比赛停止。
如果队员严重受伤,则停止比赛,确保受伤队员离开比赛场地。受伤队员不可在比赛场地内接受治疗,在比赛恢复后才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如果比赛在进行中,受伤队员必须从边线处入场;比赛停止时,则可从任一边界线入场。当发生如下情况时,不必遵循离场治疗的规定:
守门员受伤时。
守门员与其他队员发生碰撞,需要引起关注时。
同队队员发生碰撞,需要引起关注时。
出现严重受伤时。
场上队员因遭受对方队员有身体接触,且可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犯规(如鲁莽或严重犯规性质的抢截)而受伤,其伤情能够在短时间完成评估/得到治疗时。
确保任何流血的队员离开比赛场地。必须在其流血已被止住、装备没有血迹的情况下,经裁判员示意后,才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如果裁判员已经指示医生和/或担架手进入比赛场地,受伤队员必须在担架上或自行离开比赛场地。未遵从该条文的受伤队员必须以非体育行为予以警告。
如果裁判员已经决定要对需要离场接受治疗的受伤队员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必须在其离场前出示红黄牌。
如果不是因为类似原因而暂停比赛,或队员受伤并不是因违反竞赛规则造成的,则以坠球恢复比赛。
场外干扰
裁判员可就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或场外干扰等原因暂停、中断或中止比赛,如:
比赛场地照明灯光不足。
观众掷入的物品击中比赛官员、参赛队员或球队官员,裁判员就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继续、暂停、中断或中止比赛。
观众鸣哨干扰比赛——裁判员停止比赛,随后以坠球恢复比赛。
比赛进行中,多余的球、其他物品或动物出现在场内,裁判员必须:
只有当其干扰了比赛,裁判员才停止比赛(随后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球将要进门,干扰因素没有阻止防守队员处理球,且随后球进门,则视为进球有效(即便干扰因素与球发生接触),除非球进入另一方球门。
如果其未干扰比赛,则裁判员允许比赛继续,并尽早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4.裁判员的装备
必要装备:
一个或多个口哨。
一块或多块手表。
红黄牌。
记录簿(或其他可记录比赛情况的用具)。
其他装备:
可允许裁判员使用:
与其他比赛官员进行交流的设备——振动/蜂鸣信号旗、耳麦等。
表现跟踪电子系统或其他体质监测设备。
禁止裁判员和其他比赛官员佩戴珠宝首饰或任何其他电子设备。
5.裁判员的示意信号
参见裁判员示意信号图例。
除现行的“双手”示意有利信号外,“单手”示意有利现在也允许,因为裁判员展开双臂跑动并不轻松。

回答5:

在每一场正式足球比赛中均有一名主裁判、两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员组成的裁判组负责比赛的判罚。2010年7月21日,国际足联通过了正式决议,将在2010-11赛季欧洲冠军联赛及以后的联赛中实行四裁判执法制度,即增加两名底线裁判帮助执法,以求减少绿茵场上泛滥成灾的误判错误。
1.控制比赛
每场比赛由一名主裁判员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2.权限和职责
裁判员:执行竞赛规则;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初的犯规;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比赛报告提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