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依据《民法总则》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