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被结婚”,并且是名下有房,但是并不能支持她“拿回”房产,因为那本来就不是她的,房屋购买方有疏漏,但“被结婚”的人并不能拿那本就不是她的房产。具体以下分析:
一、虽然“被结婚”,但也仅仅在购房时的一些文件,民政局信息她是未婚。是不是已婚,并不是看在什么地方购买房产的时候是不是以已婚的信息购买的,而是以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记录为准。杨女士是在购房时发现被冒用购买登记的已婚信息,那么她购房时的已婚证明就无效,间接的说明了,她名下的房产,也是有一定争议的。
不管她的信息是以什么方式被冒用,她“已婚”所“购买”的房产,就完全不是她的,因为那并不是她自己购买,并且因为她与共同登记买房的另一方并不认识,以“赠予”的方式都不能算数,因此她无法“拿回”她的房产。
二、名下的房产,也需要证在、人在,购房的相关证明,而这位女子没有。在购房的时候,房产的证明除了房产证以外,还有转款记录、水单、合同的签名等,“被结婚”的杨女士并没有这些相关记录,所以是不支持她“拿回”房产的。
而买房一方,虽然钻了部分的擦边球,但是钱是实实在在的用在了购房上,要他平白无故的送给杨女士,基本上不可能,毕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送部分好处去让别人给弄一个购房资格,他或许可以接受;但是如果以“夫妻”平分的名义,把他自己辛苦购得的房产,分一半给素不相识的杨女士,那是不可能的,他可以有几百种证明该房产与杨女士无关的证据。
三、名义上有房跟实际上有房是两个概念,不是她的房产,她拿不回来。名义上有房,是钻了房管方面的漏洞,并不是她真正有房,这些漏洞在国内存在的并不少,如果一经拿回,就会引起整个房产行业的动荡,这是捅破了女娲复生都补不了的天,所以她不管闹多大,也不可能把房子判给她。
这事情出来之后,或许房产方会因为一些原因而跟她达成协议,而违规购买了住房的业主,也需要在法律的范围上承担一定的责任,该交的税补上,但是房产已经购买,他的合法权益还是有的;至于违规给业主购买的置业顾问,等待他的也有法律的责任,但是不管怎样,杨女士名下的两处房产,都不可能拿回来。
总的来说,这次乌龙事件的发生,责任方很多,但是不管他们有多大的责任,杨女士名下有房的事,也仅仅只是能作一些精神的赔偿,是不可能接收那不属于她的房产的。
遇到这样的事情也算是比较稀奇的事情,现在结婚一个人就能把婚姻登记书领取到,而其中的漏洞、猫腻都显而易见,处理问题时更应该把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证书的人员全部问责处理,而被结婚人员名下有两套房子,更就应该归她所有,让这些人都付出应有的代价。
应该。其实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个人一定也很冤枉。没有人会把婚姻当儿戏,所以拿回房产作为补偿也是未尝不可的。
自己本是单身,“被结婚”两次,这是一件多么让人气愤的事情!所以我非常支持她拿回多出的两处房产,不为别的,损失了名誉还不能收点精神赔偿么!举双手支持!
我认为不应该支持她拿回房产的,毕竟两个人并不是真正结婚,如果这样,很有可能造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