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政策)第四条之规定内容,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如,已设定电子政务的行政区域,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第九条等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依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等情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第四条等规定,申请人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或者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