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可以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和招标文件不一的合同条款,但必须签字盖章,避免以后的纠纷。
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招标完成后就基本没用了,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就属于合同环节的承诺。所有这个工作都是为签署合同准备的前期程序。
合同一旦签订,其效力就最高了。合同没有对平整度作出要求,当然以合同为准。如果招标人对平整度有要求,应该将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入合同条款的。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双方对一些内容进行修改也是可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不可以
必须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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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关系,在法律和实践层面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特定要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表明,合同应当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意味着,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进一步强调了合同内容应与中标合同(即基于招标文件的合同)保持一致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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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似图片报告展示高度相似图片列表,点击图片可定位与之对应的相似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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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层面的考虑
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包含了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承诺和方案等重要内容。
合同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可以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例如,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经过协商一致,对投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者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不得不进行调整。
阴阳合同的处理:如果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可能构成阴阳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三、总结与建议
尽量保持一致: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避免潜在的合同纠纷,合同条款应尽量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允许合理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调整。但调整应仅限于非实质性内容,并明确约定修改的内容和原因。
遵循法律法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关系在法律和实践层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仔细核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确保其一致性和合法性。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约定修改的内容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