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结算收据丢失是不能补办的。
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也就是说,把医院的底联给复印一下,盖上医院的公章,然后你再写一个声明,说明丢失的过程和用复印件报销时一切后果由你承担的担保,然后提交给你们领导,让你们领导审批一下就可以报销了。
如果你有住院的病历找医生做 证明到医务处盖章可以到住院部财务科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