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除以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外,其余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
购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