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和买方勾结,在违约责任时,违约金我是对方的双倍,这能不能作为我终止合同的理由?

2024-11-07 18: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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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违约金过高并非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事实上,买方与中介的合同与卖方与中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二个合同,二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没有可比性;当然也不存在勾结的说法;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为了违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了,也可以请求仲裁机关或法院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一、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

  1、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