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受理条件 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
办事程序
1、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或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报批前还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进行实地勘察和权属调查,确认地类、面积、并绘制勘测定界图。
3、临时使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的,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并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者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应具备条件:
1、临时占地不足二公顷,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占地二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以及在设区的市区内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占地四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报资料:
1、《临时用地审批表》;
2、临时用地申请;
3、规划部门意见
4、立项批复;
5、临时占地协议;
6、临时使用条件协议;
7、现场勘测卡片;
8、分幅现状图;
9、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与地理位置图;
10、保证书;
11、使用耕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者签订《土地复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