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罩拿法》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物团搭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或雹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