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 剽窃他人作品。(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