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部门调解失败后,应该及时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应当是继续调解,即便是到了开庭过程中,也会主持调解的。即便双方有调解意向,那么一般会是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