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的经典博文

2024-11-23 01: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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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高考作弊每年喊打,可却每年出新。6月8日,湖南省江永县一中高考考点视频监控人员和监考教师发现,该县教育局局长毛华东违反回避制度,违规进入其子所在的考室,并涉嫌协助其子考试作弊。(中国青年报6月14日)
毛局长的作弊是很“疯狂”的,作为一名教育局局长,他绝对知道回避制度,也绝对知道自己的孩子在考场考试,而自己却走进考场,是把违规公开化。
这说明什么呢?毛局长是不怕公开违规的。或许他认为在当地的教育系统,自己可以一手遮天,在自己的地盘上,校长是自己任命的,老师的未来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老师们会对其做法敢怒不敢言,也会十分“配合”自己,助其儿子顺利高考。所以,有网友说,毛局长事情败露——其实用“败露”不合适——主要因为局长大人太张扬、太无顾忌。
在这一作弊事件发生之后,有专家再次提议,应该实行更大程度的利益回避,调整考试组织,由当地组考、监考改为异地组考、监考,即由另一个地区的教育部门来安排考场、公安部门来维护考场秩序,另一个地区的老师来监考。这样,当地教育部门官员参与作弊的难度就加大,同时,买通官员、巡考、监考的可能性也减少。
这种异地组考,对于毛局长们有用吗?难说。毛局长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违反规定进考场,那么,他难道不会动用手中的权力,去摆平异地组考的教育部门人员?——毕竟,在一省或一市范围内,教育系统的官员们还不是兄弟?而那样一来,毛局长明目张胆的违规,就变成人不知鬼不觉的幕后操作,成功几率或更大,那时出了事,才谈得上“败露”。
每年高考作弊中,当地官员参与作弊,已成为一大特点。治理这种现象,根本之策是招考分离,即将考试由政府部门组织,转变为由社会专业机构组织。
总体而言,我国的考试组织基本上都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导,无论是国家教育考试,还是职称资格考试,并没有社会化、专业化,考试的权威性不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而是由政府部门的许可获得。由于没有竞争,考试组织者并不重视考试质量,每年的高考出题质量都饱受质疑,但由于仅此一家,考生来年也必须选择,我国考生很难像美国学生那样,既可选择SAT,又可选择ACT,还可选择AP考试——这些由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之间,完全是竞争、争夺招生高校认同和考生认同的关系——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监督不够,各类考试中都存在较为严重的作弊问题。
在考试制度改革方面,我国教改《规划纲要》指出,“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制度。”这一描述明确界定了政府、社会机构、学校和考生的权责,而问题是,仅有这样的描述还远远不够。
政府教育部门退出考试组织领域,其一,必须排除既得利益的阻力,打破政府部门对考试组织的垄断,交出考试权和评价权。拥有考试权和评价权,势必掌握教育与考试的主导权,对此,行政部门是难以主动放权的。要让行政部门放权,必须从国家改革层面调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剥离这些机构原来拥有的权力。
其二,应积极培育考试组织的公平竞争环境。我国也号称在推进这方面的改革,比如各地都相继组建教育考试院。政府教育部门也称教育考试院是专业的考试机构,但实质上,教育考试院还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十分强的政府性质,而高考、中考等考试的具体组织,都依托当地的教育局和学校,考试社会化改革也就“换汤不换药”。由于政府力量极强,社会中介组织难以生长,这反过来又成为政府部门不愿意放权的借口——社会机构力量薄弱,公信力、权威性不够,很有可能一放即乱——而实际上,只有行政退出,社会中介机构才可能有生长、发育空间,而在逐渐生长、发育中,这些社会专业机构将在考试竞争中确立公信力,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依法监管。 1提问:出现这样的事情到底是社会的责任还是学校的责任
搜狐微博@熊丙奇:出现这样的问题,学校、家庭和社会度应该反思自身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责任、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但有多少规定得到落实呢?
2提问:素质教育提倡这么多年了为什么一点效果都没有
搜狐微博@熊丙奇:我们推行的是虚伪的、形式主义的素质教育,而不是针对个体的个性化教育,素质教育不是在高考科目学习之外,增加一些课外活动,而是要将公民教育、生活教育贯穿在整个教育过程中。
3提问:教育孩子最重要的是什么?
搜狐微博@熊丙奇:教育的本质是让人们生活更美好,教育应该首先让孩子们学会做人、学会对自己负责。
4提问:上学的时候,老师经常会惩罚犯错误的学生跑圈子站墙角什么的,但是我觉得也没什么呀。为什么小孩就什么不能打不能骂呢?
搜狐微博@熊丙奇:以前觉得正常,那是因为大家的权利意识淡薄,如今觉得不正常,是因为权利意识开始萌芽。因此,教师的批评教育,应该在尊重学生的权利情况下进行。其中,最重要的是说理教育。
5提问:这些年一直喊教育改革,究竟改的怎样?
搜狐微博@熊丙奇:雷声很大,雨点很小,遇到很多既得利益者的阻力 国内高校“抢生源”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分析具体的“抢生源”行为,这种“抢生源”还停留在十分低级的层次,变为“圈生源”运动。 大学“抢生源”,总体看来,有三种不同的境界。
第一种境界是,学生和大学双向自主选择,允许学生同时拿到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然后根据学校的教育质量以及提供的教育服务,由学生自主确认。在这一过程中,选择主动权在学生手中,大学能用来抢生源的只有教育质量、奖学金。我们所见的美国大学录取,就是这种方式。国内学生选择美国大学,有不少是同时手握几张名校录取通知书,再“挑挑拣拣”。学校既不会限定申请该校的学生不能再申请他校(想限定也无权力,而且限定可能导致该校无人申请),甚至对拿到自己录取通知书的学生,能采取的办法,也就是在确认时间之前耐心等待学生做出选择。
第二种境界是,大学利用政策录取优惠,对报考该校的学生,实行降分录取。这主要发生我国的自主招生中。目前我国大学的自主招生,采取与集中录取嫁接的方式,获得学校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要求必须再参加高考,并在高考填报志愿时把该校填报为A志愿或者第一志愿,在录取过程中,可以获得达到当地一本线,或低于该校在当地的录取分20~60分的录取优惠。这种方式中,大学拥有选择学生的权力,通过录取优惠政策,把“生源”圈进来,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如果放弃,还被学校认为不诚信。据说还会影响到大学对当地整体教育的评价。
第三种境界是,大学利用各种手段限制、欺诈学生,诸如将选拔考试时间放在同一时间,给学生校内优惠加分同时欺骗学生必须把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在集中录取阶段无责任地承诺“预录取”,这就是我国大学的状况。在自主招生中,自主招生高校“有意无意”将笔试和面试时间放在同一时间,迫使学生做选择,已经让大家见识了大学的心胸。而按照现行招生录取规则,获得大学校内优惠加分的考生,在平行志愿填报时是完全可以填报在A、B、C、D任何志愿位置,另外,学校承诺学生“预录取”也是无法律效力的。
与美国大学允许学生手握多张录取通知书相比,我国大学却宣称某个学生被该校“预录取”就是自己的生源,这是很荒谬和可笑的。事实上,在美国大学,学生就是报到后,还可以自由选择转学,大学如果不重视教育质量,不提高学生对自己的满意度,学生随时可“以脚投票”。
学生只能被一所大学录取,而且,填报志愿(无论是平行志愿和传统志愿)都有因考生去向不明的风险,进而才有考生和家长焦虑能否被某所大学录取。在这一过程中,大学也就有了利用政策、玩手段的空间。 提高我国大学的办学质量,必须建立高等教育的市场竞争机制,而这一机制的核心,就是学校平等自由竞争,考生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教育、自由选择学校,在这种情况下,大学考虑的就不再是在录取环节上玩手段,而只能是在发放给大学录取通知书之后,怎样吸引学生选择确认自己。如果这一机制不建立,我国内地大学会一直停留在第二、三种境界,貌似十分重视生源,实则关注的是自己在计划体系中的江湖地位,不是为教育质量着想,也非扩大考生选择权,为所有考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