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等额选举?什么是差额选举?两者有什么区别?

2024-12-04 1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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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目前实行差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其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参考资料:http://www.njzx.gov.cn/Default.asp?WP=P1V3&PARA=[[ICNID:20649]]

回答2: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目前实行差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其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回答3:

法律对选举方式的规范
(一)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选举……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五条规定“……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不管是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还是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都存在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的现象。
(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应该说,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对正职领导人员来说,要进行等额选举,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即没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可以进行等额选举。但是,如果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就不能进行等额选举,而是要依法进行差额选举;还有,补选时,是进行差额选举,还是进行等额选举,不是可以随意,而是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要注意把握等额选举的条件限制,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随意扩大等额选举的范围。
(三)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不同于任免和决定人选的重要标志有两个,一个是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另一个是可以另选他人。关于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这就是说,在写票时,对主席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代表认为不满意的,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另选他人。这是选举工作中体现民主的重要一环。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并存,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不管是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都可以另选他人。
经过多年实践,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一直被各级党委和人大所接受,也赢得了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通过选举,许多德才兼备的深受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拥戴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被选举担任上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大大地巩固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权。如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两院”领导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多项选举,其中有等额选举,也有差额选举,由于大会主席团严格依法办事,把握了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界限,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选举结果,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民政府省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采用了等额选举的办法,并首次使用电子智能票箱,也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主席团提名的两名候选人全部高票当选。事实证明,不管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广大代表是支持的,结果也是令党委满意、人大满意、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

回答4: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 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 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这所以要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是因为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事业心和使命感,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