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在网上查了一下。根据当年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违反的是“未到生育间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当时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根据上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或者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因此,你需缴纳的是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