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日
首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原则上根据死者户口属于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不同标准,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但如果农村户口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有些地方司法实践中,通过死者居住证证明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视为经常居住地在城市,乃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经常居住地”的定义确认的,其实还可以连续一年以上的城镇工资收入证明或社保记录来证明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
其次,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一般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倍,如果死者年龄太大的话就要按上述规定减少了。襄樊市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09元,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40元,楼主可以自己算。数据来源于湖北省统计局网站:
2009年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2009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为588.88万人。其中非农人口257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80.9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为13.8%。新出生人口6.52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1.5‰;死亡人口2.97万人,死亡率为3.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8‰。全市男女性别比为105.4∶100。
居民收入增长较快。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409元,同比增长9.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145元,同比增长7.3%,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9.36%;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28.85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53平方米。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40元,同比增长11.5%;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5.67%;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6.98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28平方米。
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2009年,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6.5万人、71.4万人、42.3万人、41.6万人和33.2万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77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1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91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56万人。全市共完成1649户危房的改造任务,资助农村困难群众改造现有危房1000户。新增农村低保对象2万人,全市农村低保对象达14.8万人,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8280万元。为应对金融危机给困难群众带来的生活压力,为全市14.5万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2175万元,有效保证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补充:如果没有暂停证、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记录,要证明经常居住地就比较困难,以下证明方法可供楼主参考:
1、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比较管用,但困难不小);
2、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房东的证明(效果不佳);
3、工友或同住人员的证明(采用可能性较小,但有胜于无吧)。
至于固定收入,只能由由单位(老板)出具收入证明了,但如果是工伤死亡且向老板请求工伤赔偿的话就别想了。不过,工伤的死亡不适用死亡赔偿金,由老板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希望对你有用。
1、区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这个相关规定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但地方立法会有些具体规定,即使是农村户口,具备一定条件也和城镇居民按同样标准计算赔偿金。楼主关注湖北当地具体规定是对的。
2、不是湖北人,对当地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但应该有,可上网搜索(已有网友贴出来了,可参照) 但建议直接向当地律师咨询,当地律师就这方面的回答应该相对清楚和准确,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是律师最经常遇见的案件。
3、关于责任承担问题,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分为两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机动车相互之间,一种是机动车和行人之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有明确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区分。
前者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后者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
但有的地方规定:农村户口,在城镇持暂住证,并具备一些条件,比如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就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2009年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2009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为588.88万人。其中非农人口257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80.9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为13.8%。新出生人口6.52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1.5‰;死亡人口2.97万人,死亡率为3.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8‰。全市男女性别比为105.4∶100。
居民收入增长较快。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409元,同比增长9.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145元,同比增长7.3%,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9.36%;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28.85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53平方米。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40元,同比增长11.5%;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5.67%;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6.98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28平方米。
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2009年,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6.5万人、71.4万人、42.3万人、41.6万人和33.2万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77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1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91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56万人。全市共完成1649户危房的改造任务,资助农村困难群众改造现有危房1000户。新增农村低保对象2万人,全市农村低保对象达14.8万人,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8280万元。为应对金融危机给困难群众带来的生活压力,为全市14.5万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2175万元,有效保证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此,死亡赔偿金分为城市和农村两种计算方法,如果死亡的是你21岁的弟弟,你可以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统计局,看该地农业人口的上一年人均收入是多少钱,然后乘以20年就行了。
死亡赔偿金,按认定的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来承担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标准中,没有关于区别户籍性质的赔偿标准,其中第(二)项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也未表明户籍性质赔偿区别问题,第四十八条中,专门对“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的含义作了专门的规定,也没有区分户籍性质不同的赔偿标准,不知道区别户籍性质不同而赔偿标准不同是哪个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