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分析

2025-01-20 03: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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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1:破产财产是1900万元,因为2005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2000债权人财产中的10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答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150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税款280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
答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115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2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