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要素:
一场辩论,必须包括三个要素,这就是辩题、辩论规则、辩论人,这里,我们通过辩论与演讲的比较来分析这些要素。演讲赛也是一种智力的竞技运动,从比赛的进行形式看,我们可以把演讲看成是表演式的智力竞技运动,而辩论是对抗式的智力竞技运动。
【辩题】 辩题是辩论的中心,整场辩论都是围绕辩题进行的。无论辩论赛还是演讲赛,题目都是事先确定的,通常由比赛的组织者拟定后让参赛者抽签选定,辩论赛还要确定各方所持的立场。
辩题的对抗性:辩题与演讲题不同,演讲题诸如“我有一个梦”、“为了孩子”、“还我地球”、“长江:1998”或者“长江:2025”、“我爱珞珈”、“我是武汉一市民”、“澳门,你好”等等,都是直接以肯定或者否定的形式表达一种观点、愿望、理想,题目不需要包含冲突。而辩题则必须设置冲突,形成对抗,这好比赛跑只能有一个终点,而足球则必须有两个相对的球门。参辩双方的观点必须是对立的或者分歧的,这是辩论的前提。双方围绕这种对立或分歧展开对抗,进行论述、反驳和辩护。因此,辩题总是要求双方在对立和分歧中作出选择,选择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类型:是与非,如“高薪是否能够养廉”、“电脑是否将取代书本”;正与反,如“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美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感受”的问题;此与彼,如“愚公应该移山还是应该搬家”、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还是主要靠道德”。辩题的这种对抗性,也可以称之为“可辩性”。可辩的辩题可能是千年辩题,世世代代,永无终结,如“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问题。通过辩论,尽管不可能达成最终的统一,却有助于深化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充实其内涵。更多的是社会热点问题,在知识爆炸、信息爆炸、社会变革的步伐日益加快的今天,这类问题层出不穷,举不胜举,从这些年的各类辩论来看,辩题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如环境保护、安乐死、艾滋病、克隆人、因特网、“女士优先”、发展小汽车、进口消费品、流动人口、打假、反腐败、教育、出国热、现代化,等等,等等。
辩题的平等性:仅仅具有对抗性还不一定就是可辩的,下面几类题目就不可辩:一是尚无结论而需要通过科学实验和发现来决定的命题,如“UFO(不明飞行物)是不是星外来客”、“神农架有没有野人”,就是不可辩的。二是需要通过定量才能得出确定结论的问题,也是不可辩的。三是属于常识性的或已有定论的或已形成人们共识的命题同样是不可辩的,譬如 “地球是否围绕太阳转”。这些题目之所以不可辩,就因为对辩论双方不平等。任何一个辩题,都必须对双方平等,使正方和反方都能在平等立论的基础上展开。不过,同样一个问题,如果设计得好,不可辩也可以成为可辩的。例如,在“为了预防洪水,人类是否应该保护环境”、“武汉大学是否应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这样的辩题下,反方几乎是没有展开空间的。但是,如果把这两个题目改为“预防长江洪水,保护上游植被比疏通下游河道更重要”或者“抵御洪水:修筑堤坝还是疏浚河道”,“建设一流大学:本科教育比研究生教育更重要”或者“教学比科研更重要”,也许就可辩了。此外,意识形态色彩过浓的题目也不宜用作辩题。
辩手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是:辩题对我方有利还是不利。任何一种竞技运动,总会存在有利与不利的问题,就体育竞赛来说,尽管竞赛规则对双方同等适用、一视同仁,但天气、场地、观众都可能给参赛双方带来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譬如足球,在客场踢球,面对对方的观众和狂热的球迷,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但就对方的球员来说,由于在自己的家门口踢球,心理压力可能更大一些。而球迷的狂呼乱叫,其实对双方的球员都是一种干扰。因此,所谓有利和不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辩论赛也是如此。从辩论赛的组织来看,除了规则对双方同等适用外,辩题都是“中性”的,双方的获胜机会的是同等的。当然,辩题给双方留下的发挥余地有时会有些差异,大众对辩题的认同会有所不同,民族文化传统所提供的思想资源也会有多有少。但这种差异不会对比赛结果产生根本影响。而且,立场处于不利一方的辩手,如果在辩论中发挥正常,表现出较好的素质,雄辩有力,自圆其说,就更能赢得评委和观众。这好比跳水运动中,难度大的动作,评分的难度系数也大。辩论的规则中虽然没有规定难度系数,但它在客观上可能无形地存在于评委和观众的潜意识中。更重要的是评委的评判表决,不是依据他们对双方立场观点是否认同,而是依据双方是否能自圆其说以及在辩论中的综合表现。事实上,立场处于不利一方的辩论队获胜的例子是很多的,如,1994年长虹杯全国电视辩论赛有这样一道辩题:“烟草业对社会利大于弊”,中山大学对南开大学,应该说对正方比较不利,但中山大学队以烟草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行业,国家的发展根本是发展经济作为展开的基点,立论巧妙,发挥很好,赢得了这场比赛。更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另一个例子是:1993年首届国际大专辩论赛的半决赛辩题“艾滋病是医学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复旦大学队作为反方,立场是“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这个辩题属于“片面深刻”型,“艾滋病不是医学问题”这个判断把一种立场推向了极端,有违常识,几乎是不可辩的,如果把题目改为“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但更是医学问题”,给双方的发挥余地似乎更公平一些。然而,复旦的辩手们居然赢了,这正是:“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
准确性:辩题必须准确,经过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演讲题则可以有模糊性、隐喻性、象征性。如“我有一个梦”,这里“梦”指什么,可以由演讲人自由想象和发挥。辩题就不行,每一个字、每一个词都必须经得起推敲,而不能有任何模糊。就辩论的参赛者来说,就得对辩题的每一个字、词和每个概念及概念之间的关系都进行一番仔细的分析推敲,譬如,1998年全国大专辩论赛的决赛辩题是“高薪能够养廉”(西安交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这一辩题中包括的概念就有“薪”、“高”、“高薪”、“廉”、“养”、“养廉”以及“能够”七个,任何一个概念都不能忽视或漏掉。通过对辩题的分析推敲,辩论队从教练到每一个辩手应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统一认识,保持高度的一致:一是基本立论,二是底线,三是基本战线,四是思想境界。这几点,在场上任何辩手都无权改变,必须密切配合,相互呼应,尤其是底线,一经确定,就得严防死守。所谓基本战线,就是要确定几个战场以及哪个是主战场,哪个是辅战场,一场辩论往往存在几个焦点,相互联系,相互呼应,辩论中就要抓住要害,避开己方的弱点,充分发挥优势,根据场上形势及时转移战场。关于思想境界,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辩论中的一个通病是纠缠于细枝末节。譬如,男人与女人的关系常常成为辩题的内容,如95国际大专辩论赛辩题:“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波恩大学-辅仁大学)、98全国大专辩论赛辩题:“未来社会:女性比男性压力大”(电子科技大学-同济大学)。这种辩题不仅富有时代感,而且视野应该是非常广阔的,然而,持正方即维护女权立场的一方总是提出女人生孩子的问题,更不幸的是,反方在这种情况下又很容易跟着正方跑,双方似乎都对生孩子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结果双方就在产房门前兜来兜去,纠缠不休。再如,1997年武大第六届红枫杯决赛的辩题“现代社会,竞争比合作更重要”,辩论双方似乎都忽视了在“现代社会”的概念上展开,只是就竞争谈竞争,就合作谈合作,未能在“现代社会”这个时代的高度展开自己的论点。正方给人的印象是:他们所说的竞争与19世纪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没有什么不同,弱肉强食。反方则一再抓住环境这个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似乎强调合作就是因为人类需要保护环境,时而又把合作说成是参加竞争的集体的内部的合作,这就对辩题有所偏离,也缺乏时代感,从而降低了辩论的思想境界。
辩题的措词必须准确、严谨,但不等于说没有给予辩论的参赛者主动定义的余地。定义得好,可以为己方造成有利的辩论基点,如上面说到的把烟草业定义为国民经济的一个行业,就是一个非常有智慧的例子。但是,也不能为了辩论就任意定义,前面提到的以“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为题的辩论中,正方把学生担任学生干部也作为兼职的内容,就违背了人们已有的的约定,失去了本来有利的地位。辩论中的另一个通病,是纠缠于辩题中的某个定义,例如,“流动人口对城市发展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辩题,正方为了说明利大于弊,主张流动人口应包括流进和流出,而一方定义后另一方也上来跟着跑,在是否采纳这个定义的问题纠缠不休,听众听起来感到没有意义。
【辩论规则】 演讲比赛是由参赛人各自独立地完成,然后由评委们作出评判,演讲比赛的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对演讲的时间作出限制。而辩论的规则显然比演讲更复杂,因为它更多地是一种游戏,游戏的博弈过程千变万化,就得事先立下一些约定,制定出比较复杂的规则。辩论的规则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比赛的组织规则,主要涉及组队资格、报名程序和赛制,赛制包括对阵图格局和抽签办法等,由辩论赛的组委会负责执行。赛制目前采用的多为淘汰制,经过初赛、半决赛、决赛,从八个参赛队中产生出冠军。1994年长虹杯全国电视辩论赛则采用了小组循环赛、半决赛、决赛,从六个队中产生出冠军。
二、赛场规则,涉及辩论的模式,主要是包括双方上场人数,发言的次序和次数,每一阶段的时间等。从亚洲大专辩论赛开始,新加坡模式比较流行,为四对四阵式,辩论过程包括陈词、盘问、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后来,北大模式在此基础上做了修改,增加了盘问,意图在于加强辩论的对抗性。1996年的第二届中国名校辩论邀请赛又尝试了一种新模式,即三对三阵式,除了保留上述辩论过程外,在赛前增加了双方教练的辩论方案介绍。赛场规则由主持人监督执行。主持人与裁判不同,其职责主要是程序性的,没有裁决胜负的实权,主要负责在辩论开始前讲明比赛规则和注意事项,并主持比赛的全过程。对主持人的基本要求是公正、中立。为了活跃赛场气氛,他(她)可以适当地、用最简洁的语言对辩手的表现给以鼓动,但不可使用评论性语言,更不能对辩手的发言加以褒扬或贬抑,而对辩论某一方的偏袒或刁难,则是绝对不能有的。1996年的红枫杯决赛,有一位辩手在时间用完时未能讲完他事先准备好的辩词,主持人在终止他的发言后说了这样一句话:“这位辩手准备得太充分了,以致于时间都不够用了”。她主观上是想诙谐一点,活跃气氛,但不经意之间对辩手有所揶揄和嘲讽,这是不应该的。在我校举行过的辩论赛中,还有不少主持人似乎控制不住赛场的秩序,尤其是当辩手用完了规定的时间时,有的主持人往往不能果断、干脆地终止他的发言。作为主持人应该记住的是:执法如山。
三、关于参赛选人语言和行为的规范和评判,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所使用的语言为普通话(华语大专辩论称之为现代华人的共同语,就是汉语的普通话,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不能宣读事先准备的辩论稿,不能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等等。这些内容通常也构成赛场规则的一部分,但要在评判中得到贯彻,是评分的依据。二是评判规则,包括评判团的产生和组成、评分标准和评分程序等。演讲和辩论都需要评判,评判不同于裁判,体育中的裁判有许多硬性的指标,可以根据这些指标作出判断和裁决。而演讲和辩论的评判所依据的标准大多是软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评判团成员的主观判断。这种评判也不同于批阅试卷,没有时间进行比较斟酌,但相比之下,辩论中双方对阵,变局较多,而且辩论的语速比演讲更快,观众和评委都更难与辩论参赛者进行同步思考,因而评判时不可能进行仔细的斟酌和推敲,评判中的主观性更多一些,依据更多的是印象和感觉,而不是精确的量度和计算。认识这一点,对制定辩论的战略和策略是很重要的。
【辩论人】 辩论人是辩论的主体,包括参辩双方,可以分为个人的和团体的两种,具体有一对一、二对二、团体对团体,好比球类中的单打、双打和团体赛,但乒乓球中的团体是以单打和双打的积分确定胜负,辩论赛中的团体赛是一起上阵。作为辩论的参赛双方,应是来自同一个层次的,在文化、理论和道德修养以及气质、涵养诸方面应是相当的,否则辩论就不能形成交锋和高潮,不可能真正展开,也就没有了观赏价值。辩论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辩论人的素质,辩论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较量。这种素质可以分为三个方面:.①知识性素质,有文化积累、知识结构和知识面等;②技巧性素质,有逻辑思辨、语言艺术、幽默感等;③人格性素质,有道德涵养、心理心态、合作精神、风度气质、仪表仪态等。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一下辩论队员的人格性素质。辩论与演讲的重要区别在于存在一个对手,既要与对方唇枪舌剑,决一雌雄,又要与对方平等相待,友好相处,对对方的人身、人格、知识层次、文化水准及场上表现都应给以充分的、真诚的尊重。任何人身攻击、有损人格或者挖苦对方的语言、措辞、手势和动作都是应该绝对避免的。可以以姿势助说话,但比演讲要少一些,更不要有夸张性的姿势,做怪相、拍桌子、张牙舞爪都是有失体面的。1995年的首届中国名校辩论邀请赛,我校的一位辩手在陈词时,上来第一句话就是“对方今天可是开口千言,离题万里”,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真是这样,对方岂不是根本没有资格来与你辩论,根本不是你的对手?因此,这就意味着根本没有把对方放在眼里,因此是不适合的。1997年我校辩论与演讲协会成立时举行了一次明星队的辩论,总的说来辩得还是不错的,但在自由辩论中双方论到了法律问题,这时反方的一位辩手站起来说,“我是学法律的,……”,也显得是在以势压人。俞吾金先生在他的《辩论中的十大关系》中谈到,复旦大学队在训练时非常注意纠正队员的不当用语,不允许队员指责对方“篡改辩题”,而要求使用“改变”这类中性词,也不允许队员用“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这样的话批评对方。做一个辩手,首先要学会做人,要体现出受过高等教育的气质和涵养,接受了现代文明的洗礼和熏陶,具有现代人的风度、礼貌和宽容,场上场下都彬彬有礼,而不要盛气凌人,咄咄逼人。
辩论要素包括论题(Topic)、立论者(Arguer)和驳论者(Refuter),缺一不可。论题可能是事先约定的、也可能是即兴的;可以是自己主动确定的、也可以是别人指定的。论题在整个辩论过程中应一贯到底,保持不变。立论者是指主动提出论点或辩论立场的人;驳论者是对立论者的观点、立场进行反驳的人。
辩论集道德涵养、文化积累、知识结构、逻辑思辩、心理素质、语言艺术、整体默契、仪表仪态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