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但是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泄露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如果你发现自己信息被泄露了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你举报时通知的机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三条 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六条 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