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除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外,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破坏耕地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因非法批准造成的非法占地,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