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用地如何确权?

2025-04-15 00: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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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2)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对于因河流改道、洪水冲刷等自然原因,造成原所有者的土地坍塌毁失的,土地所有权随之灭失。河水冲积逐渐形成的滩涂地,应为新增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优先确定给土地坍塌前曾在此范围内耕种的农民集体。如滩涂地已由他人开发耕种的,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开发人。
(4)国家水利设施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的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5)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原水利用地,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以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水利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前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6)乡(镇)农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