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不是入室盗窃、扒窃或者多次盗窃,在浙江省盗窃2千元不构成犯罪,不能判刑。